劳动争议仲裁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因对自身权利认识不充分等原因,致使仲裁裁决送达后发现已申请仲裁的请求金额错误或仍有可主张的权利。小编在工作中就遇到了类似的案件,那么,在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时,是否可以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由此可知,该“不可分性”的具体判定就成为解决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请事项程序性冲突问题的关键所在,小编选取了部分案例,一起来看看实践中如何判定“不可分性”吧。
案例1 北京A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郭某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2)京01民终4905号
法院认为:郭某已就XX期间的工资、未休年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向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已经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调整前述请求的数额不违反仲裁前置程序,且与本案诉讼请求具备不可分性。
案例2 张某与B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安庆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
法院认为:张某因公司未付清工资,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薪酬及相应利息,其时未提出加付赔偿金的请求。本案中原告诉求加付赔偿金与本案讼争的、经过仲裁的支付欠付工资具有不可分性。
案例3 乔某与北京C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0)京01民终6804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乔某支付绩效工资和基本工资的请求仅是增加了给付的期间,给付项目并未发生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仅是数额进行了调整;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年资、通讯费、餐补的给付数额,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基数的核定,与双方当事人诉争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有不可分性。故,上述增加的诉讼请求均与本案争议存在不可分性。
综上分析,法院在审查判断当事人新增的诉讼请求时,多从诉讼请求的内容性质、程序上的衔接以及前后的逻辑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部分法院支持起诉时变更诉讼请求,然不可避免地是,司法实践中并未产生统一的裁判尺度,为了保证劳动者的权益,在仲裁期间充分、全面地申请远比后期在诉讼过程中与法院争执是否具有“不可分性”更有利!